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6號
- 上訴人
- 鄧光珽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美華、邱顯炉因105年度重訴字第56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9萬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
萬6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美華、邱顯炉因105年度重訴字第56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9萬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
萬6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