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 原告
- 王邦鳳
- 被告
- 石翊妝
- 訴訟代理人
- 連元龍律師
張人志律師
黃國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雖於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5年11月15日以105年度救字第216號裁定駁回救助聲請;原告不服抗告由台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抗字第2019號駁回抗告;嗣原告提起再抗告,由最高法院於106年10月2日以106年度台抗字第1088號駁回再抗告確定,原告於106年10月20日收受該再抗告裁定,此均有被告提出之被證2附卷可稽,並有本院106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陳述收受再抗告裁定筆錄記載可稽。
四、原告自106年10月20日收受駁回訴訟救助再抗告裁定,迄今已逾上開命補繳裁判費之3日期間,其逾期迄未補正,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