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3號
- 上訴人
- 陳清芳
- 上訴人
- 陳群鵬
- 訴訟代理人
- 楊愛基律師
- 被上訴人
- 顏銘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41,3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252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41,3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252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