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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4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44號

上訴人
劉宇宸
被上訴人
高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銘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勞訴字第244 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5,960 元(計算式:41383元/ 月×12月×10年=49659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5,304元。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本件確認僱傭契約關係存在之訴,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 即37,652元(計算式:75,304元×1/2 =37,652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37,652元(計算式:75,304元-37,652元=37,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4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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