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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8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秉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廣德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聖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 年度勞訴字第78號給付薪資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26 萬3,0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 萬0,059 元,

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故本

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0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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