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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09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94號

債權人
張培原
債務人
張佑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依借款協議書內容所載,債務人僅擔保第三人高英峰因所提出之客票無法兌現所產生之跳票金額,而債權人所提出之跳票總金額為新台幣435 萬,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094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