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3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342號
- 債權人
- 涂榮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慶盛、張瑜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超過退票日前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之支票號碼MD0000000 、MD0000000 及MD0000000 支票之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均為民國106 年9 月27日,故本件未屆退票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