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1號
- 上訴人
- 曹舒惠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錦
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25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萬6,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