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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告
張樸文
被告
鍾毓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壹拾壹萬零伍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0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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