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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4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40號

上訴人
鋮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宥任
被上訴人
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嵐婕(即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

      員弘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13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萬3,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6,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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