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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東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巧鈴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24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012 元(計算式:1,911,012 元-50,000元=1,861,0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4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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