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8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明興
- 即被告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重漢(原名陳志煜)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富俊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13,2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