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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4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45號

抗告人
即被告
張淑晶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盧雪玉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3645號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8年6月27日提出民事陳報狀暨抗告狀

到院,觀諸其狀內容雖無說明係針對本院108 年5 月8 日所為補

正裁定或本院108 年6 月5 日所為駁回其上訴之裁定提出抗告,

然因本院108 年5 月8 日所為補正裁定應屬不得抗告之裁定,為

符當事人之利益,應認其係對於108 年6 月5 日本院民事裁定提

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

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45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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