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6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45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張淑晶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盧雪玉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3645號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8年6月27日提出民事陳報狀暨抗告狀
到院,觀諸其狀內容雖無說明係針對本院108 年5 月8 日所為補
正裁定或本院108 年6 月5 日所為駁回其上訴之裁定提出抗告,
然因本院108 年5 月8 日所為補正裁定應屬不得抗告之裁定,為
符當事人之利益,應認其係對於108 年6 月5 日本院民事裁定提
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
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