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90號
- 原告
- 李秋芬
- 訴訟代理人
- 周佳弘律師
- 複代理人
- 孫浩偉律師
- 被告
- 顔國峯
- 訴訟代理人
- 吳弘鵬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瑩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暴利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9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暴利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