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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1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11號

上訴人
林鑫沂
被上訴人
葉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9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1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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