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22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李世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22號

上訴人
被告
詹仁壽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詹陳愛珠

      詹宏文

      詹宏輝

      詹家竹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19,9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83,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2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