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冠晴
- 即被告
- 林鑫佑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世和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璧瑜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花芬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8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684,4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7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