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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0號

確認派下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阿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進東

      張彧煒

      張獻鴻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720 號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陸拾捌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計算式:133,715,744 ×1/20=6,685,78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拾萬零捌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0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