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麗珠
- 訴訟代理人
- 粘怡華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莊財貴
以上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8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並為訴之變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變更後,依據上訴人所陳報之回復原狀費用為新台幣
(下同)為0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