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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鄭莉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97,680 元【計算式:(29,978+30,836)×12×10=7,297,68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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