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明翰
- 即原告
- 陳正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吉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32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4,2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