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魏宏泰
上列上訴人魏宏泰與被上訴人傅文忠、李慎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零參萬參仟伍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號
上列上訴人魏宏泰與被上訴人傅文忠、李慎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零參萬參仟伍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