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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確認派下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五房祖
法定代理人
許清隆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複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
被上訴人
許美子
被上訴人
許兩興
被上訴人
許清標
被上訴人
許樹泉
被上訴人
許水盛
被上訴人
許長慶
被上訴人
許廷安
被上訴人
許廷彬
被上訴人
許呈輔
被上訴人
許呈竹
被上訴人
許呈河
被上訴人
許進光
被上訴人
許正明
被上訴人
許成麒
被上訴人
許火木
被上訴人
許毓容
被上訴人
許萬元
被上訴人
許清泉
被上訴人
許松彬
被上訴人
許錦龍
被上訴人
許傑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美子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89,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5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依被上訴人人數附上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7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