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嘉慈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民瑞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立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毓勤及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吳嘉慈、吳民瑞、吳立業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70萬元、120 萬元、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1 萬1,400 元、1萬9,320 元、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