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 原告
- 同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學而
- 訴訟代理人
- 李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俊賢律師
- 被告
- 劉育芳
- 被告
- 吳學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宏宇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連堂凱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沛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關於「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與第三項之間,應增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六、業已載明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暨利息起算日應為「105年12月26日」,惟於判決主文欄漏未表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並誤載利息起算日為「106 年12月26日」,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