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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上訴人
尋非常
被上訴人
陳正洋

      王英人

      葉少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6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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