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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陳映如楊千儀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5號

上訴人
林明輝
被上訴人
鄭吉宏

      黃嬌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 萬2,717 元(計算式:3,485,641 元+4,527,076 元=8,012,7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5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5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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