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5號
- 上訴人
- 林明輝
- 被上訴人
- 鄭吉宏
黃嬌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 萬2,717 元(計算式:3,485,641 元+4,527,076 元=8,012,7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5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