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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97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仁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鄭智銘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11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均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查,本件上訴

人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鄭智銘上訴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

)1,587萬4千元、3,306萬1,4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

7,616元、45萬4,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7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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