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祈祥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友鵬
- 即原告
- 黃友龍
- 被上訴人
- 即追加原告
- 黃友竹
黃麗華(即林黃麗華)
黃麗雲
黃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663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陸佰陸拾捌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貳仟叁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