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 上訴人
- 陳秀滿
- 被上訴人
- 謝進富
- 被上訴人
- 簡錦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信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3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0,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本院於107 年4 月18日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核定上訴人陳秀滿之上訴利益為200 萬元,並通知其補正第二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顯有錯誤,爰重新核定其上訴利益如前所述,附此敘明。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