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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陸許字第1號

聲請認可判決書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陸許字第1號

抗告人
李建鑫
抗告人
蔡玉宸
共同代理人
涂文勳律師
相對人
許淑麗
代理人
楊軒廷律師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許淑麗間因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06 年4 月6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者,

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陸許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認可判決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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