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陳明陽
- 被上訴人
- 即再審被告
- 陳江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再審原告不服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2號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再審原告不服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