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26號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丰采造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琬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雅樂卡生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2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