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秀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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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盧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勞訴字第6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8,552 元(計算式:46,800元/ 月×12月/ 年×10年+58,804元+13,748元=5,688,552 元),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5,996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就上訴聲明先位之訴第2 項訴訟標的價額5,616,000 元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84,957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42,479元(特別休假工資、勞健保費及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均不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自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之適用)。準此,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3,517元(計算式:85,996-42,479=43,517),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