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
- 原告
- 張震宇
- 訴訟代理人
- 許志嘉律師
- 被告
- 朱炳輝即勇昌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