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7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734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債務人
- 高志嘉
- 債務人
- 陳乃綺
一、債務人高志嘉、陳乃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本金與利息按聲請狀附表1 所示之年息計算。
二、債務人高志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玖佰零柒元,及其中本金與利息按聲請狀附表2 所示之年息計算。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