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4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404號
- 債權人
- 王家麟
- 債務人
- 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繁明
- 債務人
- 劉秋香
- 債務人
- 曾淮安
一、債務人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劉秋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曾淮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向債權人賠連帶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