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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
    王家麟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劉秋香曾淮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404號債 權 人 王家麟 債 務 人 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繁明 債 務 人 劉秋香 債 務 人 曾淮安 一、債務人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劉秋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慕思里企業有限公司、曾淮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向債權人賠連帶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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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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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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