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6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661號
- 抗告人
- 即
- 相對人
- 林貴鳳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王正利間因106年度司票字第3661號本票裁
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661號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王正利間因106年度司票字第3661號本票裁
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