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742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顏妃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742號

上訴人
林紫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正雄間因106 年度婚字第742 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離婚事件屬於非財產權訴訟,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742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