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7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742號
- 上訴人
- 林紫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正雄間因106 年度婚字第742 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離婚事件屬於非財產權訴訟,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