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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小字第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小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明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陳秋子、陳秋香、陳明仁、陳明得、陳明發、陳明福間因106 年度家小字第1 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6,1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小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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