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小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小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明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陳秋子、陳秋香、陳明仁、陳明得、陳明發、陳明福間因106 年度家小字第1 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6,1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毛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