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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行使求償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黃信樺

  • 當事人
    冠君營造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樹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祝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175號請求行使求償權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零叁萬玖仟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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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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