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行使求償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黃信樺
- 當事人冠君營造有限公司、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樹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祝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建字第175號請求行使求償權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零叁萬玖仟伍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零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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