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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4號

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富艦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昭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4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