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富艦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昭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智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