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1號
- 抗告人
- 張寶玉
- 相對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