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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1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倉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乾和
相對人
李健雄
相對人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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