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1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倉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乾和
- 相對人
- 李健雄
- 相對人
-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文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