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0號
- 原告
- 張樸文
- 被告
- 鍾毓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壹拾壹萬零伍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壹拾壹萬零伍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