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之
- 訴訟代理人
- 周文章
- 訴訟代理人
- 王伯文
- 訴訟代理人
- 甘大空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王美玲
- 訴訟代理人
- 崔百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陳思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建物拆除同意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部分關於「法官劉以全」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蔡惠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本院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法官蔡惠琪及法官莊哲誠組成合議庭行審理程序,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復於107 年3 月26日經合議庭實質評議暨參與判決原本製作,並由審判長法官連士綱、法官蔡惠琪及法官莊哲誠親自簽名於判決原本及評議單之法官姓名欄,再於107年3 月27日宣判本件判決結果等節,有本院107 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筆錄、本件判決原本、本院評議單各1 份可資為憑,足證法官劉以全未參與本件言詞辯論程序,亦未參與本件判決之評議及原本製作,是本件判決正本之法官姓名欄部分,顯係製作判決正本時誤繕法官劉以全於法官姓名欄上,導致與本件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