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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92號

交付建物拆除同意書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連士綱蔡惠琪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訴訟代理人
周文章
訴訟代理人
王伯文
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王美玲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陳思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建物拆除同意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姓名欄部分關於「法官劉以全」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蔡惠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本院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法官蔡惠琪及法官莊哲誠組成合議庭行審理程序,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復於107 年3 月26日經合議庭實質評議暨參與判決原本製作,並由審判長法官連士綱、法官蔡惠琪及法官莊哲誠親自簽名於判決原本及評議單之法官姓名欄,再於107年3 月27日宣判本件判決結果等節,有本院107 年2 月6 日言詞辯論筆錄、本件判決原本、本院評議單各1 份可資為憑,足證法官劉以全未參與本件言詞辯論程序,亦未參與本件判決之評議及原本製作,是本件判決正本之法官姓名欄部分,顯係製作判決正本時誤繕法官劉以全於法官姓名欄上,導致與本件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9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建物拆除同意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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