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99號
- 上訴人
- 蔡吳翠娥
- 被上訴人
- 蔡傳財
- 被上訴人
- 黃端妙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99號
以上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