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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30號

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3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億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王燕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計算式:100000(股)×10(元╱股)=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30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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