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38號
- 上訴人
- 張樹仁
- 上訴人
- 余麗雪
- 被上訴人
- 張麗霞
- 被上訴人
- 顏志強
-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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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1人之法定代理人
- 趙貞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93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