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40號上 訴 人 鋮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宥任 被 上 訴人 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嵐婕(即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弘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萬3,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6,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黃炎煌